(2015)金义执民字第6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陈招娣、李晓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620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吴晓明。被执行人陈招娣。被执行人李晓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招娣、李晓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招娣所有的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但下落不明。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招娣、李晓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62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龚振旺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