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与廖培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廖培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115号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世纪大道电信大厦十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5959099-6。法定代表人林龙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志琼,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洲市泉港区。被告廖培阳,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培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1646元,由原告禹洲地产(泉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一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