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07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阜南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文起、杨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文起,杨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85-1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磊,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董文起。被执行人:杨雷。本院在执行阜南县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文起、杨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扣划,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07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