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蓝笳文与李长库、艾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笳文,李长库,艾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蓝笳文,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海城市望台镇政府退休干部,住辽宁省海城市兴海管理区富豪小区。被执行人李长库,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职员,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被执行人艾欣,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四新街。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蓝笳文与被执行人李长库、艾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正在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