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渭滨民初字第0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蔡凯凯诉被告张志强、史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凯凯,张志强,史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2015)渭滨民初字第01218号原告蔡凯凯,男,汉族,1986年12月8日��,身份证号码610302198612086036,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清庵堡村一组。被告张志强,男,汉族,1985年5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610326198505060413,陕西省宝鸡市人,无业,住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46号院7幢0401室,现下落不明。被告史锦,女,汉族,1984年10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610326198410060680,陕西省宝鸡市人,宝钛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46号院7幢0401室,系张志强前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凯凯诉被告张志强、史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凯凯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和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蔡凯凯承担。审判员 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巩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