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山翔宇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与齐翠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翔宇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齐翠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重字第12号原告:梁山翔宇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韩楼村南)。法定代表人:李克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汝珍。被告:齐翠娥,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心田、马先宪,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翔宇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齐翠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山翔宇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挂车的出厂价格进行评估,而本案的审理结果需要以该评估的结论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潘世课审 判 员 李新起人民陪审员 于桂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吕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