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谭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谭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811号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91年8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谭某某,女,生于1992年6月,汉族,四川省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谭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以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江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小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