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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化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谭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谭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811号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91年8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谭某某,女,生于1992年6月,汉族,四川省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原告唐某某诉被告谭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以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江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小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