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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868号原告廖某某,女,1957年4月29日出生。被告何某某,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原告廖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义宏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文青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某某以与被告何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义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文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