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军华与冯海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28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某某,男,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对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红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冰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