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与江勇、黄小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勇,黄小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713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安。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勇。被告黄小化。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蔚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