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3095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艾鸿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