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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韩××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812号原告韩××,农民。委托代理人邢文祥,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农民。原告韩××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翟洪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文祥、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诉称,原、被告婚后不久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的日常生活漠不关心,且二人常年分居已有4年,家人多次劝说无果,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辩称,原、被告还有夫妻感情,而且孩子当兵刚复员,考虑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4年1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子,取名韩二X。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自2011年分居至今;被告陈述夫妻之间没有不发生争吵的,但双方没有到离婚的地步,原告现在外养虾,不经常回家,但双方并未分居。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是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因素,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原、被告共同生活已二十年有余,应已经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被告否认,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据此,本院认定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根据庭审情况,原、被告夫妻间并无较大矛盾,均为家庭琐事导致争吵,希望原、被告能珍惜彼此多年的夫妻感情,珍惜家庭,互敬互爱,相互信任、相互包容、互相体谅,共同经营家庭,夫妻是能够和好如初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洪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鹏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