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郭方诉姜育文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方,姜育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郭方,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告姜育文,男,33岁,汉族。原告郭方诉被告姜育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方诉称:2014年7月15日,原告以学习室内设计课程的名义交给被告学费3500元整。在随后的学习过程中,被告在没有告知和善意提醒原告的前提下,先后两次擅自改变学习地点和暂停一切联系方式,致使原告无法找到被告顺利进行学习。后虽在物业处找到了被告的联系方式,但被告不诚信和不负责任的经营方式深深伤害了原告,原告不想在被告处继续学习,并多次向被告追讨全部学费,被告以其制度为由拒不退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学费3500元。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的争议,有明确的被告是当事人起诉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本院经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告,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原告亦未依法办理有关公告送达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郭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靳成合审判员 朱 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