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汤细瑞、吴其连与泰宁县城乡和住房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行初字第4号原告汤细瑞,男,46岁,住福建省泰宁县。原告吴其连,女,45岁,住福建省泰宁县。被告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泰宁县建设大楼。负责人张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江堪辉,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汤细瑞、吴其连与被告泰宁县城乡和住房规划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己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的行政争议己得到实质解决,原告汤细瑞、吴其连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行政争议己得到实质解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应终结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细瑞、吴其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细瑞、吴其连负担。审判长 戴立新审判员 林建国审判员 黄小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智赋附:裁定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