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路勇与刘云鹤、李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路勇,刘云鹤,李印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张路勇。被告刘云鹤。被告李印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路勇诉被告刘云鹤、李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路勇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云鹤、李印玲的银行存款7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刘云鹤与被告李印玲系夫妻关系。原告张路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云鹤、李印玲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永威人民陪审员  王晓静人民陪审员  王丽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夏红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