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二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国军与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军,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第174号原告:李国军,男,194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柏乡县。法定代表人:刘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国军与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至12月,被告公司分多次向我借款46万元,约定年息为12%,并为我出具了借款单,到期后我多次上门追讨,被告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我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承诺从4月1日起,逐步偿还借款本息,还约定了违约金。承诺到期后被告仍拒不偿还,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借款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大众吸收资金,且数额较大,已涉嫌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史素云审判员 张利娟审判员 李记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