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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姚辉与林积端、陈建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778号原告姚辉,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赵友冬、余晓萍,福建莱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积端,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陈建光,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陆贞营,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辉与被告林积端、陈建光、陆贞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41元,由原告姚辉负担。审判员  吴兆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