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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布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保军与王绪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军,王绪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张保军,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21197912291010,汉族,布尔津县杜来提乡阿肯齐村村民,住布尔津县杜来提乡阿肯齐村427号。被告:王绪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军诉被告王绪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军以被告王绪彬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保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英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皖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