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布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保军与王绪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军,王绪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张保军,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21197912291010,汉族,布尔津县杜来提乡阿肯齐村村民,住布尔津县杜来提乡阿肯齐村427号。被告:王绪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军诉被告王绪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军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军以被告王绪彬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保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英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皖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