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与栖霞市振兴源矿业有限公司、栖霞隆兴机床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栖霞市振兴源矿业有限公司,栖霞隆兴机床有限公司,徐海滔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长江路6号。法定代表人任晓燕,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滨,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静,该行风险部主任。被申请人栖霞市振兴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臧家庄镇胡珠泊村。法定代表人徐海滔,董事长。被申请人栖霞隆兴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祉君,董事长。被申请人徐海滔。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栖霞市振兴源矿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栖霞隆兴机床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海滔银行帐户内存款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其自有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栖霞市振兴源矿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栖霞隆兴机床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海滔银行帐户内存款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素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