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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7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西安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与刘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圣象木业有限公司,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70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圣象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少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辉。申请执行人西安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3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辉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圣象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36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辉(身份证号:××)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世家新城x号楼x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11001xxxxxx-1-xx-10xxx-1)。现该套房产已依法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申请执行人表示由于上述房产正在评估中,希望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报告出来后再向本院恢复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7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