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秦大树、秦尧峰与秦尧峰、秦慈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大树,秦尧峰,秦慈旺,周述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秦大树,农民。被告秦尧峰,学生。被告秦慈旺,农民。被告周述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大树与被告秦尧峰、秦慈旺、周述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大树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大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大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大树负担。审判员 姚琼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