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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秦大树、秦尧峰与秦尧峰、秦慈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大树,秦尧峰,秦慈旺,周述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秦大树,农民。被告秦尧峰,学生。被告秦慈旺,农民。被告周述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大树与被告秦尧峰、秦慈旺、周述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大树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大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大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大树负担。审判员  姚琼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