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4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秀云与被告王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云,王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4229号原告孙秀云,女。被告王军,男。本院审理原告孙秀云与被告王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孙秀云与被告王军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孙秀云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秀云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