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方邓兴与李亦明、欧广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邓兴,李亦明,欧广居,广州海月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板芙镇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443号原告:方邓兴,男,汉族,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4331。委托代理人:刘叠,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亦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910。被告:欧广居,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434。委托代理人:冯兆演,系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海月置业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方锭川。第三人:中山市板芙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赖仲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焕彬、郑静霞,均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邓兴诉被告李亦明、欧广居、广州海月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板芙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邓兴撤回对被告李亦明、欧广居、广州海月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方邓兴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 判 长 向良平审 判 员 温泳梅代理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梅娇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