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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起诉被告余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王福,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余小霞,女,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起诉被告余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安学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栗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