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起诉被告余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王福,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余小霞,女,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起诉被告余小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安学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栗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