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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冉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冉某。委托代理人:辛国安,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新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