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安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世普,王米玉,李安邦,王继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世普,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古营集镇。被执行人王米玉,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古营集镇。被执行人李安邦,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古营集镇。被执行人王继更,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古营集镇。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曹商初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安邦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安邦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贵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