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6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召诉被告翟伟杰、姚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召,翟伟杰,姚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511号原告王长召,男,汉族。被告翟伟杰,男,汉族。被告姚革华,女,汉族,系翟伟杰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召诉被告翟伟杰、姚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长召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0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