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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6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召诉被告翟伟杰、姚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召,翟伟杰,姚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511号原告王长召,男,汉族。被告翟伟杰,男,汉族。被告姚革华,女,汉族,系翟伟杰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召诉被告翟伟杰、姚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长召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0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