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郑根平与魏钱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根平,魏钱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郑根平。被执行人魏钱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根平与被执行人魏钱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庄南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魏钱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钱海按期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8000.00元后,剩余的8000.00元暂无能力执行,本院经过查明证实,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庄浪县人民法院(2014)庄南民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被执行人魏钱海给付申请执行人郑根平剩余饲料款8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根平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魏钱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魏钱海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江林审判员 李江平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樊喜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