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段援华与胡季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援华,胡季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段援华,女。被执行人:胡季春,男。申请执行人段援华与被执行人胡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花民一初字第01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援华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季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2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