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民管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孟兆兴与王林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兆兴,王林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管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兆兴,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韩世杰,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林昆,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兆兴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30日作出的(2015)爱民初字第3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孟兆兴上诉称:原审认定案由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王林昆主张的只是偿还工程款,并未涉及工程施工的具体内容,其提交的是还款协议,是债权债务关系,不属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从主体上看,是对公民提起的诉讼,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主体明显不符,应依法由公民居住地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林昆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地点在牡丹江市爱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法院作为建设施工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裁定驳回孟兆兴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孟兆兴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李仲斌审判员 王维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