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耿建国、潘彦峰、张淑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耿建国,潘彦峰,张淑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898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军,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李集信用社,职务:主任。被告耿建国,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潘彦峰,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淑娟,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耿建国、潘彦峰、张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于文超人民陪审员 于向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