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龙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芝友与陈绍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芝友,陈绍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保字第37号申请人:陈芝友。委托代理人:谢作陈,浙XX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绍数。申请人陈芝友与被申请人陈绍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陈绍数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房屋(保全金额以4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房产和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陈绍数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房屋(所有权证号:00096919,地号:1-000-16157-2,保全金额以40万元为限)。二、查封登记在陈芝友、林彩弟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房屋(所有权证号:00244726、00244727,地号:苍集建(95)字第1030号)。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三年,自送达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之日起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佳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晓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