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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2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百钧与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百钧,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695号申请执行人:刘百钧,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费宜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2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大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光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