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5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227号申请执行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留奇,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书利,总经理。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37371.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照蓬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存根)(2015)金执字第5227号发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桐柏路支行事由: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行1702021319200057327账户的存款1637371.46元,请暂停支付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批准人:承办人:张良填发人:张良年月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5)金执字第5227号发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桐柏路支行事由: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行1702021319200057327账户的存款1637371.46元,请暂停支付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年月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金执字第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你院()金执字第号冻结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在我行账户的存款,应该冻结元,已冻结元,未冻结元,原因:银行年月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存根)(2015)金执字第5227号发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桐柏路支行事由: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行1702021319200057327账户的存款1637371.46元,扣划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批准人:承办人:张良填发人:张良年月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5)金执字第5227号发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桐柏路支行事由: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天一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你行1702021319200057327账户的存款1637371.46元,扣划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名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郑州银行优胜北路支行账号:93801880170000638年月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2015)金执字第5227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你院(2015)金执字第5227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我行账户的存款元已扣划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未扣划元,原因:。银行年月日(公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