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泉州市别样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美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493号原告泉州市别样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组织机构代码59599835-8。法定代表人陈守将,总经理。被告黄美真,女,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别样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美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别样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别样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泉州市别样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馨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