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商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吴斯涛与潍坊新力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斯涛,潍坊新力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569号原告:吴斯涛。被告:潍坊新力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平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斯涛诉被告潍坊新力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斯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相国人民陪审员 陈长虹人民陪审员 孟 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