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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骏勇、陈水英与陈水英、陈泉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458号原告:吴骏勇。被告:陈水英。被告:陈泉福。被告:陈荣华。被告:蒲富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骏勇与被告陈水英、陈泉福、陈荣华、蒲富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骏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骏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骏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74元,减半收取3187元,由原告吴骏勇负担。审判员  蔡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