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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商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常州市匍京典当有限公司与江苏通用药业有限公司、常州铭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匍京典当有限公司,江苏通用药业有限公司,常州铭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州泰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斌华,李焕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商初字第659号原告常州市匍京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天宁区延陵东路865号通信大厦九楼。法定代表人赖松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荣昌,江苏阳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通用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武进区洛阳镇瞿家村。法定代表人何冬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常州铭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武进区湖塘镇南甸苑25-301。法定代表人杨斌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常州泰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劳动东路758号。法定代表人杨斌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杨斌华。被告李焕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匍京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通用药业有限公司、常州铭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州泰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斌华、李焕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匍京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通用药业有限公司、常州铭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州泰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斌华、李焕明的起诉。审 判 长  刘金霞人民评审员邹惠芬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