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岳阳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北路九华山。被执行人岳阳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奇家岭。本院依据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岳阳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6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358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31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5724元,以上费用合计226252元。并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4395元及申请执行费3300元,共计233947元。但被执行人岳阳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3947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王武陵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汤 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