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玥乐与牛程明、张继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玥乐,牛程明,张继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886号原告:李玥乐,女,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春娟,女,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牛程明,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继田,男,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玥乐诉被告牛程明、张继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玥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玥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0.00元,本院收取150.00元、退还原告李玥乐3,700.00元。代理审判员 曹春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