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张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场合作银行莲池支行。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80号。被执行人邢超,男,1968年08月04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五里桥生活区。被执行人邢治国,男,1971年05月1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卫固镇大河南村2-165号。被执行人胡宗良,男,1965年06月1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桑北中路9-31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场合作银行莲池支行诉邢超、邢治国、胡宗良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55469.5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5)张民初字第3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