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周伟与株洲五丰精密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株洲五丰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周伟,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五丰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乡美泉村曾家坡。法定代表人:吴柯。申请执行人周伟与被执行人株洲五丰精密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劳动局株劳人仲字(2015)158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五丰精密锻造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劳动局株劳人仲字(2015)158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 辉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