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97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若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张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