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钟进鑫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曾用名“钟甲甲”,绰号“景生”、“捞鑫”,男,1994年1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廉江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5)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尤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及庞某甲、郭某乙、陈某丙、李某丁等人在廉江市吃夜宵时,与隔离桌的被害人黄某甲及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已、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等人发生争执,双方继而发生扭打。后被告人钟某甲冲进厨房拿刀,并将手持水烟筒的被害人黄某甲刺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钟某甲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02000元,取得被害人黄某甲的谅解,被害人黄某甲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证人郭某乙、黄某壬、黄某戊、黄某庚、黄某子、廖某甲的证言;证人廖某甲对小刀的照片的指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据》;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钟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被告人钟某甲对此亦无异议。在本案中,被告人钟某甲一伙与被害人黄某甲一伙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扭打,被害人黄某甲亦手持水烟筒欲与被告人钟某甲一方进行打斗,被害人黄某甲一方对本案的发生亦存在过错;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黄某甲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钟某甲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钟某甲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文佳代理审判员 梁成虎人民陪审员 欧永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庞宇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