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青华与被执行人涂晓春、吴登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青华,涂晓春,吴登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190-2号申请执行人田青华,男。被执行人涂晓春,女。被执行人吴登奎,男,系涂晓春丈夫。本院在执行田青华与涂晓春、吴登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依据永顺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限被告涂晓春、吴登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青华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9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涂晓春、吴登奎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杨 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