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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县支行与张福林、崔占诚、毛桂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4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县支行,住所地宁城县。负责人高洪志,行长。被执行人张福林,男,回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崔占诚,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城县。被执行人毛桂艳,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崔占诚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福林、崔占诚、毛桂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本案与(2015)宁执字第02288号案件属于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撤回(2015)宁执字第024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执字第02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东审判员  邹本胜审判员  刘奇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迟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