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2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深圳沃信明天投资企业与深圳沃信明涛投资企业、深圳沃信明远投资企业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2105-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沃信明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田青,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沃信明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司徒健,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沃信明远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田青,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方旗,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州海角红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方旗。被执行人广州海角红楼旅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方旗。申请执行人深圳沃信明天投资企业、深圳沃信明涛投资企业、深圳沃信明远投资企业与被执行人方旗、广州海角红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海角红楼旅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83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违约金2460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2,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为此,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方旗、广州海角红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多处房产予以查封。2015年9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所依据的(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83号诉讼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2105号案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宁宁审 判 员 覃卫洪助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吕毅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