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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徐文礼与林培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礼,林培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徐文礼。被告:林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礼诉被告林培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徐文礼负担。审 判 长  冯春盛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人民陪审员  王国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钱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