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袁某,在无锡联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余建明,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现下落不明。原告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袁某与陈某系大学校友,于2003年5月相识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陈某待在家里不工作,2010年6月4日双方协议离婚,后陈某在其父母劝说下表示要找工作,双方遂于2011年5月6日复婚,复婚后陈某瞒着袁某对多家银行的信用卡透支,由袁某母亲出借3.6万元归还银行借款,后因陈某经多次劝说不回家,已离家出走数月,袁某于2014年4月提出诉讼,要求离婚,但未获准,截至目前,双方仍无和好可能,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结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分割,现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陈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袁某与陈某于2003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4日协议离婚,后双方又于2011年5月6日登记复婚。2013年10月袁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陈某于2013年7月外出没有回家。2014年3月,袁某诉讼来院,要求离婚,后未获准,2015年6月,袁某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审理中,袁某表示在之前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后,其设法与陈某联系,但至今仍无法联系上,也不知道陈某的下落,至今已有两年多时间。审理中,袁某明确:双方未生育子女且无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处理。上述事实,由结婚证、离婚证、袁某提供的户籍信息、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512号卷宗材料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袁某与陈某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婚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夫妻关系,陈某自2013年7月底起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袁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袁某与陈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40元,公告费800元,二项合计1040元(已由袁某预交),由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审 判 长 杨 斌代理审判员 徐 刚人民陪审员 肖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敏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