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三明市联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远辉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市联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福建省远辉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联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南永新村30幢一层8号。组织机构代码69192743-7。法定代表人黄复胜,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远辉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大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506257-2。法定代表人黄志辉,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三明市联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远辉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以下事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651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相应的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垫的案件受理费248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池毓煦审 判 员 罗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代) 洪昕宇